根据TSG R0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四十三条之规定,车用气瓶检验机构负责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做破坏处理的报废车用气瓶交付他人或再次作为车用气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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